民法典被譽為“社會生活百科全書”,是公民權利的宣言和保障。
民法典與我們息息相關,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都離不開民法。從簽訂合同、成立公司到支付物業費、處理婚姻糾紛,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都應該以民法典為基礎。
隨著《民法典》的頒佈,許多沒有“定論”的案件能够得到準確的判决;讓日常生活中很多有爭議的“麻煩”有個明確的“說法”。
《民法典》對婚姻法、繼承法等現行法律規則進行了補充、綜合和完善。婚姻家庭領域也有許多新規定。
那麼,面對更多的社會現實,比如配偶有婚外情,摧毀了原本幸福的家庭,也有與第三者窮盡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,民法典中有哪些“懲罰”措施呢?當他們離婚時,作弊的一方能走出家門嗎?讓我們看看:
1、處理這個問題的基本原則
這一原則在《民法典》第1087條中規定:
離婚時,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;協定不成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,按照照顧子女、婦女和無辜方權益的原則判决。”。
與以往的婚姻法相比,我們可以發現,民法典新增了一個新的標準來照顧無辜一方的權益。
根據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,離婚財產分配原則為:離婚時,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;協定不成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、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决。
也就是說,離婚時,對離婚後果無過錯的夫妻,可以適當照顧財產分割比例、分類和價值認定。另一方面,對於有婚外情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人,最終離婚的過錯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將處於不利地位。
但是,既然是“適當照顧無過錯方”,就意味著對過錯方只有少量的法律後果,就達不到清出家門的程度。
也就是說,夫妻一方只有婚外情,不能達到離家出走的後果。
2、出門有五種情况
事實上,正是《民法典》第1092條真正讓過錯方在離婚時面臨離異後果
夫妻一方隱匿、轉讓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,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,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不得分割。
這裡的“難以區分”就是我們所說的“保持家裡乾淨”。
讓我們看看這些情况的具體表現
1.隱瞞夫妻共同財產
隱藏財產的情况比較普遍,在婚外情中也比較常見。比如一方隱瞞自己的收入,離婚時最好如實告知自己的財產,因為婚後任何一方的收入一般都包含在夫妻共同財產中。過錯方往往會利用隱藏的財產與協力廠商進行消費。
此外,也有一些案例,如丈夫背著妻子,私自購買房產、車輛等,離婚時,也說不清房產的真相。對於丈夫隱瞞財產的行為,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。如果情况嚴重,他也可以要求丈夫把房子收拾乾淨。